卫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茂卫职罚〔2023〕4号
被处罚人:电白县鸿益义齿厂(地址:电白县电城镇工贸小区B1区54号
法定代表人:翁**性别:男 民族:汉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6********)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行为。
以上证据有: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2、《现场笔录》(编号:20230706002,20231103001)2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30706002,20231103001)2份;4、法定代表人翁**、采购负责人李**、车瓷工邵**、伍**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份;5、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翁**、车瓷工邵**、伍**各1份,共三份;6、现场照片证据4张;7、企业员工花名册1份1张。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具体缴费方式见《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注1-4项)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茂名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受理地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北路15号(市司法局一楼),或者6个月内向 茂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3年11月2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