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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发布时间:2013-09-11 11:02:00 来源:本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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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摘要
 
★符合条件生育二胎的,不受间隔期限制。
★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经教育逾期不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六十日内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当计外生育。超期未办手续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种情况经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胎:
一、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   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   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   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生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