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高旺环保砖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令第5号)的第九条规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依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银保监局关于建立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卫职健函〔2019〕4号)规定,现决定将其列入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不达标责任主体名单,并予以公示。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