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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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州市潭头盈利页岩环保砖厂的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28 16:48:30 来源: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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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卫职罚〔2021〕4号

  被处罚人:高州市潭头盈利页岩环保砖厂      地址:高州市潭头镇潭头村委会珠玉笏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有:

  1、高州市潭头盈利页岩环保砖厂(以下简称该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现场笔录》茂卫职现检〔2020〕78号和《现场笔录》茂卫职现检〔2021〕35号各一份;

  3、茂名市卫生健康局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茂卫职责改〔2020〕53号)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茂卫职复查〔2021〕8号)各一份;

  4、该砖厂工人陈*在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吴**陪同检查照片各一张;

  5、该砖厂法人代表甘*、管理人员吴**、一线工人陈*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九条规定。 

  现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茂名分行各营业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地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北路15号(市司法局一楼),或者在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1年9月2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