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茂名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茂府规〔2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医疗废物是具有一定传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危险废物,处理不当会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带来安全隐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八章4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包括制定《办法》的文件依据和相关专有名词的定义。
(二)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落实的管理责任和相关制度等,并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说明。
(三)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内部移交、贮存和运送医疗废物须具备的设施条件和流程等。
(四)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业资质、应遵守的规定和相关工作流程等。
(五)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监督管理。明确了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七)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形和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三、政策实施的原则
(一)体现全程管理的原则。《办法》将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密闭包装到收集转运、贮存、处置的整个流程都处于严格的控制之下,对涉及医疗废物的各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应当落实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相关的规章制度,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对事故进行及时处理,降低事故影响和损失;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生态环境行政部门报告。
(二)突出集中处置的原则。为推进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进程,《办法》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可以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市级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三)实行分工负责的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转运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地的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明确各环节各单位的责任分工。这样既能够减少中间管理环节,减少医疗废物流失的几率,又便于规范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废物的产生场所,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作为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合法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要按管理要求当日处理,未能及时处理部分应暂存于符合要求的暂存设备内。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各项排放指标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卫生标准等相关要求。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环境保护和传染病防控的其他相关要求,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该《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并负责督促其辖区内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分类,配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原文链接: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