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党委政法委、农办,各区(县级市)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爱卫办: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筑牢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隔离墙,为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提供有力网底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精神,制定了《茂名市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茂名市卫生健康局
茂名市民政局
中共茂名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茂名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茂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茂名市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筑牢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隔离墙,为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控提供有力网底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和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到2021年底,全市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
(二)到2022年底,全市各公共卫生委员会组织体系、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完善,重大疫情应对和组织协调能力、公共卫生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村(居)民公共卫生意识以及对公共卫生服务满意度不断提高,公共卫生体系网底进一步织密织牢,运行顺畅。
二、完善工作体系
(一)完善组织架构。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一名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
(二)完善工作机制。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要协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站(室)、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村(居)民代表及楼(栋、单元)长和社区志愿者等作为专(兼)职委员,发挥党群服务中心以及村(居)委会议事厅、(居)民小组等多样的基层群众自治形式作用,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定期协商解决村(居)民健康需求和辖区内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在专业部门指导下,完成各项卫生健康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
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业部门和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挥协调各方作用,在重大疫情防控中协调配合做好人员摸排、小区封闭封控管理、居家隔离对象监督管理、民众生活和健康需求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政策宣传等工作。
(二)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苗接种、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收集报告涉及疫情等卫生健康重要信息。
(三)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四)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动员辖区群众积极参与健康行动,提升村(居)民健康素养。
(五)组织村(居)民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健康需求和改进卫生健康服务的意见。
(六)协助完成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四、强化重大疫情防控职能
(一)做好重点人员落地核查。配合“三人小组”对公安部门推送的涉疫重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迅速逐一开展落地核查,及时汇总排查工作情况并按时上报。组织对本村(社区)内涉疫重点人员落实健康告知、健康状况问诊、健康码信息验证、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对在排查中发现外籍人员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未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要提醒督促其依法申报、登记。根据日常摸查掌握情况及线索,及早发现并上报疫情在村(社区)传播扩散的风险隐患和防控漏洞。
(二)配合处置辖区疫情。一旦发生本地疫情,配合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对密切接触人员和高风险人员进行核查,配合落实村(社区)排查、人员隔离、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送医治疗、终末消毒、场所封闭等疫情防控措施。会同属地公安机关组成监控和服务团队,对纳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居家隔离期间人员不外出、基本生活有保障。
(三)做好封闭封控管理。配合对疫情严重的村(社区)落实有关封闭封控管理措施,协助在有关街道、村(社区)设立卡口,24小时值守,严格人员车辆管理。配合引导社区内的商贸服务,娱乐场所、餐饮、商铺、群众性健身文化活动场所落实停业等要求。对出现相关疾病疑似症状的人员,协助及时联系120救护车送定点医院排查。协调保障水电网络通讯畅通,引导居民网上购物,物流专人管理,无接触配送到家。关注和协调解决残疾人、独居老人、外出就医等人群的特殊需求,协调困难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保障。
(四)加强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加强对村(居)民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加强对群众的心理疏导,营造“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维护村(社区)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村(社区)建设和基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支持政策。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政法、农办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各乡镇(街道)要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强化资源统筹。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统筹协调各部门和各方面力量,发挥好乡村医生、计生专干、健康指导员、签约家庭医生、社区志愿者等资源优势和作用,共同加强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
(三)强化指导培训。各区、县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县区、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不同时期的公共卫生重点工作任务对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骨干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加强对村(社区)卫生健康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
(四)强化关心关爱。各地要合理安排参与一线疫情防控的人员轮班轮休,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的人员安排强制休息。疫情结束后组织免费健康体检和疗养休养,适当增加带薪休假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非工作时间参加村(社区)一线疫情防控的人员适当发放临时工作补助。
(五)改进服务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专业性公共卫生项目,也可引入笫三方社会力量共同为村(居)民提供专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六、做好信息报送
(一)各乡镇(街道)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村(居)民委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情况(附件1)报送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附件2)报送市卫生健康局。
(二)各村(居)民委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每半年向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总结、工作亮点、存在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收集汇总后,及时总结本辖区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成效及不足,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和卫生健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1. 镇/街道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登记表
2. 区/县级市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镇/街道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村(居)民委员会名称 | 是否已公共卫生委员会(是/否) | 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联系方式(姓名/电话) | 公共卫生委员会联络员联系方式(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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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县级市公共卫生委员会设立情况汇总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
乡镇/街道数 | 村(居)民委员会数 | 已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村(居)民委员会数 | 未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村(居)民委员会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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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茂名市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