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卫〔2007〕169号
关于印发《茂名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村卫生站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茂名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反映。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服务 管理 规定
抄报:省卫生厅基妇处
茂名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7月26日印发
校对:疾控 李英 (共印12份)
茂名市村卫生站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管理,规范村卫生站公共卫生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卫生站及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在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预防保健机构和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 疾病预防控制
第三条 执行传染病诊断、登记和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后按规定填写传染病疫情登记本,以最快的速度向所在地镇卫生院报告。
第四条 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服从统一调度。
第五条 协助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组织和接种工作。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站应严格执行《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
第六条 协助镇卫生院开展艾滋病病人随访、结核病病人督导管理、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报告、管理等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做好上级机构交办的其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章 妇幼保健
第八条 及时掌握并上报早孕数、出生人数、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正确填写村级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册和5岁以下儿童登记册。
第九条 及早发现并动员早孕妇女到镇卫生院做早孕检查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动员(必要时护送)定期产前检查和分级住院分娩;协助镇卫生院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或转送;做好产后访视,回收保健手册上交到镇卫生院,督促产妇到镇卫生院做产后康复检查。
第十条 掌握责任区域内的0-7岁儿童数,建立儿童系统管理卡,提高系统管理率。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各期保健知识宣教,组织孕妇、儿童家长参加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培训;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做好上级机构交办的其它妇幼保健工作。
第四章 卫生监督信息
第十二条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卫生法制宣传,协助指导食品等相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协助做好食品餐饮和村民大型聚餐的卫生宣教与管理。
第十三条 收集、掌握食品等相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查处。
第五章 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负责本村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价村、组、户的爱国卫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本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卫生村建设活动和除“四害”工作,发动群众开展村庄庭院清扫保洁,指导农户搞好居室内外卫生。
第十五条 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设立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指导督促村办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学生个人卫生习惯;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村卫生站的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应定期参加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例会,按照县级培训计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系统培训。
第十七条 村卫生站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镇卫生院的指导、管理、监督与考核,考核结果与是否继续执业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