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茂名市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目
录
前
言 1
第一章
发展基础与发展形势 2
第一节
发展基础 2
第二节
发展形势 5
第二章
总体要求 7
第一节
指导思想 7
第二节
基本原则 7
第三节
发展目标 8
第三章
夯实社会保障基础
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12
第一节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财富储备 12
第二节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2
第三节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14
第四节
提高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福利 15
第四章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17
第一节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7
第二节
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18
第三节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20
第五章
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促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 24
第一节
全面加强老年健康服务 24
第二节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 26
第三节
践行积极老龄观 促进健康老龄化 28
第六章
改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力有效供给 30
第一节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及合理分布 30
第二节
促进劳动力素质提升 32
第三节
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33
第七章
发挥科技创新驱动提振银发经济 35
第一节
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35
第二节
促进老年产品市场开发 35
第三节
强化科技助老能力 36
第八章
健全关爱服务体系
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38
第一节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38
第二节
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39
第三节
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40
第九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42
第一节
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42
第二节
强化要素保障 42
第三节
扩大为老人才队伍 43
第四节
加强监管评估 44
前
言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和完善兜底性、普惠性、多样性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根据《“十四五”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发展基础与发展形势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和政策意见引领下,全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一系列新成绩,发展质量大幅提升,为“十四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升。不断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90%,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持续稳定在98%以上,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不断提高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完善普惠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政府统保60周岁以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银龄安康行动”,覆盖老年人达122.9万。
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得到提升,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惠及2.75万人,全市养老机构150个、养老床位43562张,每千名老人养老床位36.3张。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达2075个。
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日益健全。老年健康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稳步发展。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2.79%,有2个社区和2个行政村实施国家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签约率达到85.66%。全市两证齐全的医养结合机构9家,床位数达2401张。100%的医疗机构建立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开设老年医学病科。
老龄产业进一步发展。养老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大力推进健康与养老、旅游、健身休闲、食品、环保、中药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居家健康信息服务,不断推进健康医疗与养生、养老、家政等服务协同发展。
老年友好社会环境逐步改善。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稳步推进,适老化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规划,一批有条件的楼栋实现加装电梯。开展“智慧助老”行动,有效解决老年人在看病就医、交通出行、生活消费等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中遇到的“数字鸿沟”问题。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文体设施网络建设,公共文体设施基本实现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开展“敬老文明号”“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创建活动,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社会传统美德。
老年人社会参与不断进步。老年教育机构持续增加,依托全市各级老年大学和社区教育学习点开展老年教育,基本建立了市、县、镇(街)、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体系。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老年人社会参与逐步扩大,发动医疗卫生、教育、农业、科技等老专家参与乡村振兴发展,对欠发达地区开展智力帮扶等志愿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不断加强。全市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区镇司法所、市法援中心三级法律服务网络,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窗口前移,使老年人获得更加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开通涉老案件“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接待、优先解答、优先受理法律援助服务,为年满60周岁且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开展打击侵害老年群体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帮助老年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识骗能力。
表1 茂名市“十三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主要目标情况表
主要指标 |
目标值 |
实际值 |
指标属性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0% |
90% |
预期性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稳定在95%以上 |
98%以上 |
约束性 |
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 |
不超过50% |
74.3% |
预期性 |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 |
不低于30% |
41.2% |
约束性 |
老年人健康素养 |
提升至10% |
10% |
预期性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比例 |
35%以上 |
37.8% |
预期性 |
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
基本绩效目标≥55% |
72.79% |
预期性 |
建有老年学校的乡镇(街道)比例 |
达到50%以上 |
50% |
预期性 |
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 |
20%以上 |
20% |
预期性 |
老年志愿者注册人数占老年人口比例 |
达到12% |
3.7% |
预期性 |
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 |
90%以上 |
50% |
预期性 |
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行业的比例 |
50%以上 |
58.3% |
约束性 |
第二节
发展形势
(一)面临的机遇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为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带来强劲动力以及难得的发展机遇。
(二)面临的挑战
“十四五”时期,茂名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工作仍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人口结构将发生重大转变,家庭结构小型化,独居老人和纯老年人家庭数量逐年增加,老年人需求多元化和保障多重化更加突出,老年人抚养比快速上升。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方面压力加重。普惠优质的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医养结合服务水平不高,长期照护服务缺口较大,养老支付能力整体不高,这些问题都对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党对老龄工作的全面领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树立积极老龄观,促进健康老龄化,坚持及时科学综合应对,统筹医养康养发展,共建共享老年友好型社区,促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系统谋划,积极应对。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统筹把握老年群体与全体社会成员、老年期与全生命周期、老龄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系统整体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问题导向,提质增效。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指导,聚集老年人在社会保障、养老、医疗等民生问题上的“急难愁盼”,加快建设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保障和服务体系,优化服务供给,提升发展质量,确保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兜好底线,广泛普惠。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促进资源均衡配置,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到位。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
创新引领,扩大供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服务业多业态深度融合发展。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推动老龄事业与产业、基本公共服务与多样化服务协调发展,努力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各方参与,共建共享。坚持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打造老年友好型社会。引导老年人树立主动健康和终身发展理念,鼓励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5年,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度框架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养老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初步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得到完善,老年宜居设施和环境得到改善。
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养老社会财富储备稳步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进一步改善,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得到健全和有效衔接,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扩大。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供给进一步扩大,家庭养老照护能力有效增强,兜底养老服务更加健全,普惠养老服务资源持续扩大,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优质规范发展。
老年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老年健康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健康水平不断提升。医养结合深度发展,以需求为导向,覆盖城乡居家、社区、机构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基本健全。
为老服务多业态创新融合发展。老年人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健身休闲、金融支持等服务不断丰富,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康复护理的老年用品产业不断壮大,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惠及更多老年人。
老年友好型社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老年人社会参与度明显提高,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深入开展,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成效明显,老年优待政策更加普惠,“智慧助老”行动深入扎实开展,养老、敬老、爱老社会氛围日趋浓厚。
到2035年,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匹配的老龄事业发展体系,进一步健全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三大基石,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参与水平,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共识普遍形成,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表2 茂名市“十四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
体系建设主要指标表
序号 |
主要指标 |
2020年 |
2025年 |
指标属性 |
1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0% |
95% |
预期性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8以上 |
稳定在98% |
预期性 |
3 |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 |
60% |
约束性 |
4 |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 |
100% |
约束性 |
5 |
乡镇(街道)范围内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
38.7% |
60% |
预期性 |
6 |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
--- |
90%以上 |
约束性 |
7 |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
--- |
100% |
预期性 |
8 |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41.2% |
≥55% |
约束性 |
9 |
65岁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 |
72.79% |
稳定在70% |
预期性 |
10 |
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 |
70.81% |
稳定在70% |
预期性 |
11 |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含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立老年医学科比例 |
37.8% |
60% |
预期性 |
12 |
经常性参加教育活动老年人比例 |
20% |
20%以上 |
预期性 |
13 |
城乡社区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 |
50% |
95%以上 |
预期性 |
14 |
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
--- |
100%以上 |
约束性 |
15 |
开展全域范围“敬老月”活动的区(县级市)覆盖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16 |
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 |
--- |
1名以上 |
预期性 |
17 |
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比例 |
58.3% |
55%以上 |
约束性 |
注1:目前国家和省未对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的具体口径作出统一规定。在省未有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具体统计口径前,为了对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新选取数据统计口径计算茂名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2020年基数。按新口径,即暂按参保职工人数=实际缴费人数+中断缴费人数,重新修订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为90.0%。
第三章
夯实社会保障基础
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加国民财富积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坚持实的社会财富,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健全老有所医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
第一节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财富储备
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社会结构变化、需求结构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坚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相结合,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优化经济发展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持续推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物质基础。
增强应对人口老龄化财富储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推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促进企业财富积累增加养老财富储备。优化家庭资产配置,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业务,鼓励家庭、个人建立养老财富储备,夯实居民财富积累。明晰各级政府在应对人口老龄化中的支出责任,强化各级财政的投入保障作用,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
第二节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依据经济发展、收入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利益的养老金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到2035年,城乡基本养老制度基本定型,并构建起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健全老有所医医疗保障制度。完善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层次。深化医保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常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老年人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实施按床日付费。优化开展医养结合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结算方式。不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覆盖面,逐步实现门诊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把更多慢性病用药纳入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推广适合老年人群体的医疗、重大疾病、长期护理、意外伤害、旅游等保险产品及护理人员职业责任险、养老机构责任险等险种,丰富老年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到2035年直至本世纪中叶,建立保障能力更强、更为均等化的医疗保障制度。
专栏1:茂名市“银龄安康行动” |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原则,大力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突破商业保险不能覆盖65岁以上老人的限制,“十四五”期间,全市参保率达到100%以上,鼓励自付费投保,服务驻点覆盖率达100%以上。 |
第三节
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逐步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多层次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刚性需求。在筹资机制、保障范围、服务标准、支付方式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
建立多层次保障制度。逐步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开展兜底性长期照护服务保障工程,加大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力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支持保险业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标准制定,鼓励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和财政可承受能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养老服务体系为依托,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保障特殊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5%。到2035年,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80%。
第四节
提高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福利
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和完善高龄补(津)贴及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推动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政策有效衔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重点保障好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借助信息化手段完善补贴方式方法,提升补贴发放精准度和有效性,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强化对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健全老年人救助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困难老年人遭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老年人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依托“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定期开展居家社区老年人探访活动,重视防范和及时发现居家老年人意外风险,重点关注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有资质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数据库,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
推动社会福利制度有序发展。到2035年直至本世纪中叶,全面构建以扶老、助残、爱幼、济困为重点,符合国情、精准识别、支持家庭发展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推动形成有中国特色包容共济的慈善公益文化。
第四章
优化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按照兜住民生底线、保障基本需求的总体要求,全力做好
养老服务领域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统筹城乡区
域协调发展,筑牢兜底性养老服务底线,保障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的普惠均等、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节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完善特困老年人兜底供养制度。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发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用,为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和殡葬基本服务减免等方面保障。开展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合理制定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服务计划,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老年人的集中供养需求,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制度,加强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衔接,提升照料护理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制定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保障标准和责任机制,推动将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将购买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在满足特困老年人兜底供养的基础上,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高龄老年人,残疾人家庭中的老年人,空巢(独居)留守老年人及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需求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面向全体老年人逐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推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实施统一互认的老年人能力与需求评估国家标准,统筹推动不同部门间老年人能力、需求、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衔接互通、标准互认、结果共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工作,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及补贴领取资格等,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等的依据。推动建设一批专业评估机构和队伍,依托和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提升评估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第二节
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核心功能,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和示范作用,不断增强兜底保障服务能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长期照护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护理型床位设置比例,推动县级层面实现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服务全覆盖。拓展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鼓励改(扩)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培育以照护为主、辐射周边、支持上门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居家老年人。强化机构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落实法人登记和人员配备、整合优化资源、消除安全隐患、提升服务质量。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通过承包经营、委托运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运营管理,或探索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等模式,鼓励积极探索形成更多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茂名模式”。
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规模。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主体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适应医养结合、居家社区养老等多样化养老服务模式,基于市场原则建立健全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的价格机制,丰富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型养老服务及老年用品供给。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普惠型养老机构。落实并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加强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及时更新公布政策措施、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国有企业围绕主责主业发展普惠养老服务,引导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享受政府扶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要重点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扩大护理型床位供给,优先接收失能、高龄、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重点人群老年人,优先满足社会失能老年人照护的刚性需求。探索推动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或综合实力较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牵头组建养老服务联盟,满足相应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加入,形成良性的示范带动发展效应。
专栏2: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
1.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运营秩序、资金使用等方面监管,全面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和处置风险隐患长效机制。
2.重点针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设施条件、设备配置、服务功能、人员配备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造提升,增设失能人员生活服务及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照护单元,强化长期照护服务功能。
3.对偏、远、小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采取关、停、并、转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优化布局;对环境设施、地理位置较好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强化功能,拓展延伸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区域性综合服务功能。
4.到2022年,全市每个区(县级市)至少建有一间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优先满足辖区内所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到2025年,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兜底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
第三节
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在城市发展“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四级服务网络。在街道推进综合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建设辐射周边社区,承担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综合服务功能。在社区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提供日间照料、膳食供应、护理保健、精神慰藉、辅具配置、居家上门等“一站式”养老服务。在有需求和有条件的住宅小区(片区),延伸居家养老服务点,探索“物业+养老服务”等模式,为居家养老提供上门服务支持。在家庭推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通过家庭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依托养老服务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依托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服务资源,逐步形成衔接有序、功能互补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优质高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到2035年,具备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实现以社区为单位的全覆盖。
在农村建设“县-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加快形成以区域养老中心为枢纽、互助养老设施为网点、家庭赡养及亲友相助和邻里互助为重要方式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以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为着力点,推动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主动融入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在县一级建设以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设施,着力增强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保障能力;在乡镇一级以敬老院转型升级为主,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功能的农村综合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发挥基层党建引领作用,在行政村一级依托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打造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有人管、服务有场所、互助有组织。在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和广泛开展互助性养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为依托、乡镇敬老院为支撑、县级供养服务设施兜底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到2035年,大多数农村养老机构具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的设施条件,具备医养结合、社区日间照料和上门服务功能。
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兴办或运营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培育一批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示范机构。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健全上门服务操作规范、管理规范及运营政策,支持上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康复护理、培训支持、精神慰藉等服务。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保障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通过落实税收优惠、带薪护理假、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等措施,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增强家庭照护能力,让居家老年人享受持续、稳定、专业、安全的居家养老服务。
专栏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工程 |
1.到2022年,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配置补齐。
2.到2025年,全市乡镇(街道)范围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协调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中心)覆盖率达到60%以上;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
3.支持居家养老助餐配餐长效供应。持续推进居家养老“大配餐”、社区养老“长者饭堂”等助餐配餐服务模式,健全完善助餐配餐服务点,不断满足老年人居家用餐服务现实需求。
4.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利用村(居)社会工作服务(点)、基层社区网格化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居家老年人“一键呼救”紧急救援响应机制,保障居家老年人紧急救援的应急需求。到2022年,基本建立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
5.到2025年,以县为单位全面建立居家社区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
第五章
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促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
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着力构建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在内的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努力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促进健康老龄化;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全面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提高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
第一节
全面加强老年健康服务
加强老年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实施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宣传,引导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和良好生活习惯,提升健康素养。加强对社会公众的生命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健康课程。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老年大学和老年教育机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开展老年健康宣传周、阿尔茨海默病日等宣传活动。鼓励医学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及其家属开设护理保健、专项技能培训等课程。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早期干预及分类管理,实施失能干预预防项目。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持续开展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实施老年人基础营养改善行动。到2035年,慢性病因素得到有效控制,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超过90%,实现老年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发展老年医疗和康复护理。加快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学科建设,优化老年人就医环境。提升社区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老年医疗康复护理能力,增加老年护理、康复床位。推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高龄、重病、失能等重点老年人群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医疗服务。发展老年医学专科医联体和老年护理专科联盟。推广老年人综合评估和老年综合征诊治,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新建一批护理院、康复医院,引导企业办医疗机构转为护理院、康复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集团化、连锁化的护理院和康复中心,发展“互联网+照护服务”。
开展长期照护和安宁疗护服务。逐步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覆盖范围。推动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依托护理院(站)、护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按照“充分知情、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安宁疗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床位。支持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建立机构、社区和居家相衔接的安宁疗护工作机制,形成畅通合理的转诊制度。扩大安宁疗护试点,推动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专栏4: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行动 |
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安宁疗护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服务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护理院(中心、站)。“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建或改扩建一批护理院床位;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疗护病床。 |
第二节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
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加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建设,支持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统筹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社会资源利用最大化。支持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康复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在养老机构中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中医院等建设,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签约合作。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到2025年底前,每个区(县级市)有1所以上为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县级医养结合机构。鼓励设立中医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推动中医优质资源下沉,推进中医药医养服务,到2025年,二级及以上公立中医类医院95%设置治未病科。
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进一步整合优化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中心,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等一体或毗邻建设的“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完善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考核,实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专项督导行动。实施医养结合机构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指导医养结合机构在传染病防控、院感防控等方面进行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和人员专门培训。积极开展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活动。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实施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项目。开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促进行动,扩大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供给。
专栏5: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
1.2022-2023年,每年建设1所普惠型、示范性的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现有闲置用房(用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设备配置,建设一个容纳100张养老护理床位的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中心,重点为辖区内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预防期保健、健康管理、疾病诊治、护理、康复、安宁疗护为主,兼顾日常生活照料的医养结合服务,并将富余床位向社会开放。
2.积极探索“两院一体”医养结合模式。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功能结合、服务衔接、协作有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街道(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乡村卫生站与养老服务站一体或毗邻建设。
3.到2022年,各区、县级市至少建有1家内设有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或中医院等的养老机构。到2025年,争取建设1间占地1000亩以上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养结合大型养老机构。 |
第三节
践行积极老龄观 促进健康老龄化
增强老年健康服务意识。健康服务需求是老年人最急迫、最突出的需求,促进健康老龄化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适老化水平,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进老年健康预防关口前移,持续扩大优质老年健康服务的覆盖面,向内在能力不同的老年人提供精准健康服务。切实增强老年健康服务意识,提升老年健康服务水平,解决好老年人的操心事、烦心事,不断提升老年人在健康方面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加强老年健康服务政策支撑。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老年健康服务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各地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卫生健康年度督查事项,促进城乡、区域老年健康服务均衡发展。在疾控体系改革和医疗体制改革中,加强老年健康供给侧改革,加强老年疾病预防控制和老年医疗资源建设。推动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深入开展。
强化老年健康服务科技引领。推进老年医学研究中心、老年疾病临床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建设。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老年健康科研专项,加强老年健康科学研究,支持老年健康相关预防、诊断、治疗技术和产品研发,加强老年健康科研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逐步完善全市老年健康信息管理系统,促进各类健康数据的汇集和融合,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以信息化推动老年健康服务管理质量提升。
第六章
改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劳动力有效供给
完善配套政策,引导生育水平适度提升并稳定在合理区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升劳动力素质,构建终身学习体系;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确保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人力资源总量有保障、素质稳提升、参与更充分。
第一节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及合理分布
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落实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社会抚养费,将入学、入职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确保三孩生育政策依法组织实施。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人口服务体系。依托广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平台等,实现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科学评估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优生优育服务。强化孕育健康服务,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完善市县镇三级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救治机制。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到2025年,婴儿死亡率降低到3‰以下,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8/10万以下。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建立健全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综合防控服务体系,强化婚前保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并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强化规范引领,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
普惠托育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统筹推进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多元化普惠性托育服务,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到2023年,每个区(县级市)至少建成一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5.5个。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落实育儿假和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保障女性生育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推进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双减”工作,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专栏6: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
1.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形成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2.新建、改扩建一批综合托育服务机构,特别是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普惠性托位,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托位达3.6万个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5.5个。
3.全市每个区、县级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每个街道(镇)至少建成一个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达标规范、具有示范效应普惠性托育机构。托幼一体园所在公办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50%。 |
第二节
促进劳动力素质提升
创新发展老年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老年教育投入,强化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的投入机制。加强老年教育,引导高校发挥资源优势举办老年教育,依托社区教育机构办好社区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推动各部门、高校、行业企业举办的老年大学进一步面向社会开放办学。到2025年,全市县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5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大学分校(老年学校),30%以上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大学学习点,基本形成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现代老年教育体系。全市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
第三节
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人力资源市场。深化户籍、社保、土地等制度改革,破除阻碍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保持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积极打造创新人才高地。
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按国家部署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善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创造“老龄人口红利”。创造老有所为的就业环境,鼓励专业技术领域人才延长工作年限,积极发挥其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执行老年人群体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相关法律,按要求在社会保险问题上允许灵活对待。将老年劳动者纳入现行就业促进政策服务体系,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城市综合治理、市民生活服务等岗位积极面向老年人开放。支持老年人利用局部时间灵活就业、自主就业创业,依法保障其就业权利。
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持续开展“银龄行动”老年志愿服务活动,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业科技等行业的专家技术人才实现更高层次发展搭建平台。到2035年,每千名老年人配备2名社会工作者。进一步发挥好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和老年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积极作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民事调解、公益慈善、教科文卫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章
发挥科技创新驱动
提振银发经济
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推动老龄事业与产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老龄产业制度体系,完善土地、财政等支持政策,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产业营商环境,加大适老产品研发与供给。
第一节
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完善老龄产业政策。坚持老龄事业与老龄产业双轮驱动协调发展,将银发经济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老龄产业政策体系,编制产业集群行动计划,完善老龄产业的土地、融资、投资、用工等支持政策,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激发老年人消费潜力,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消费支持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老龄产业营商环境。加快老龄产业标准化建设,强化标准实施监督,建立老年产品认证制度。不断加强老龄产业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老年产品用品等违法行为。
推动养老服务业融合。大力推动“养老+行业”多元融合,拉长养老服务产业链条,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养老与文化、教育、体育、家政、医疗、商业、金融、保险、旅游等行业全面融合发展。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市场共建、产业共兴,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集群化发展。
第二节
促进老年产品市场开发
加强老年辅助技术产品研发。聚集人口老龄化中关键技术,开展老年人辅助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全面提升老年人辅助技术研发和科技水平。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大力发展辅具用品产业,加快发展老年人日用辅助产品、生活护理产品、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助等老年用品产业,推广使用易于抓握、手感舒适的扶手等支撑装置、地面防滑产品、无障碍改造产品等。推广环境监控、老人监护、防走失定位等智能辅助产品。
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应用。对老年人康复训练、行为辅助、健康理疗和安全监护等需求,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倡导健康、科学的养生养老理念,鼓励老年人购买或租赁适宜的专业服务和辅具用品。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开展康复训练和健康辅具租赁业务,促进优质康复辅具等老年适用产品在街道社区、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和养老机构率先使用推广。
第三节
强化科技助老能力
加快老龄科技创新。加快劳动力替代及增强技术普及,推动服务机器人、康复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现代服务、养老陪护、医疗康复、教育娱乐、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广泛应用。支持开展老年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相关科技攻关。大力发展老年医学,促进医疗机构、研发企业共同开展创新型和集成性研究。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推进人工智能和5G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应用,支持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促进信息技术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创新,以智慧医疗推动健康服务便捷化。推广应用智慧老龄化技术,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
提高老龄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涉及老龄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财产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加强疾病预测预警,实现老年人健康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收集并及时更新相关健康数据,为老年健康状况评估提供信息支持。
缓解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推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和无障碍水平提升,深入开展“智慧助老”行动,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助老”服务,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消除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通过“一证通行”健康核验系统,为老年人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高频事项和场所提供便捷服务。通过手机客户端“粤省事”平台“尊老爱老服务专区”为老年人申领福利补贴等提供线上适老化服务。开展“智慧助老”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帮助老年人融入信息化社会。
第八章
健全关爱服务体系
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制度支撑,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完善家庭支持体系,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加强老年人群体人文关怀,构建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环境。到2035年,全域建立老年友好型社区。
第一节
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涉老案件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做好老年维权信访工作。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地区延伸,重点做好孤寡、困难、残疾、失能失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及时受理涉及老年权益的报警、控告、检举,依法查处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多部门联合行动,加大对涉老违法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金融和保健品消费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提高涉老维权的威慑力和信誉度。健全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督促家庭成员落实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探索建立老年人社会监护制度,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监护人及相关服务保障。
逐步健全老年人社会优待制度体系。积极推进非本地户籍常住老年人与本地户籍老年人同享社会优待政策。落实老年人政务服务、医疗服务、司法服务、交通出行、文化教育等优待举措,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推进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待开放。老年学习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加快发展适合农村老年人的照顾服务项目和社会优待服务。
加大普法宣传教育。支持大众传媒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宣传,提供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产品,帮助老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老年人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依托“法律六进”活动平台,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全国“敬老月”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老年人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节
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打造老年宜居环境。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对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社区服务场所等设施和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开发老年宜居住宅,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加大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信号灯、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力度,全面发展适老型智能交通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便捷舒适的交通出行环境。
丰富老年精神文化生活。将老年人文化权益纳入文化发展规划,整合社区文体资源,扶持老年文体活动。不断完善公共文化场所老年服务设施和功能,满足老年人文化活动需求。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为老服务功能,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创作发行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为老年人健身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支持农村地区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鼓励老年人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结合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引导老年人形成主动健康的行为习惯。
第三节
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
完善家庭养老支持体系。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作用,提升家庭养老照护功能。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等方式,为居家养老提供主要照护者免费技能培训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咨询和方案;有条件的地方为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依据老年人意愿和需求提供照料和护理服务;合理布局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源为失能老人家庭提供支持服务。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的监督责任。建立定期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互助服务等方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定期探访。制定有利于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居住的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落户政策。
弘扬社会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创新中华孝亲敬老文化,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构建代际和谐社会。将养老孝老敬老纳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传承和个人品德建设,纳入文明家庭创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夯实家庭养老基础地位,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推动养老孝老敬老风尚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结合开展“敬老月”活动,以走访慰问、权益维护、文化活动、志愿服务、主题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组织和动员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家庭个人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献爱心。
第九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
第一节
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坚持党对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老龄工作机制。强化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对涉及老龄工作的重点任务、重大措施要建立台账,跟踪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强化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难点问题,形成推进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合力。
第二节
强化要素保障
各地各部门根据人口老龄化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老年人权益福利等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修订等工作,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政策制定中,健全法律制度基础。健全经费保障投入机制,把老龄事业发展、养老服务发展等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发展需要,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大对基层、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经费投入。落实和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倡导社会各界进行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力量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机制。
第三节
扩大为老人才队伍
加强院校与养老机构合作,鼓励各类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医养结合相关专业教育,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吸引学生就读。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力度,实施“南粤家政”工程、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扩大居家养老日常护理技能培训规模,开展标准化培训。推动产教融合型养老服务企业建设。推进养老护理员培训示范点建设。加强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将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全科等医学人才与养老服务及管理、社会工作等人才纳入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紧缺人才培养。按省的部署推进落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待遇。
专栏7: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
1.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同步部署落实和同步督导考核。养老护理员要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并按规定落实好各项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技能高超、服务优质的康养服务技能人才队伍。
2.扩大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模。全面推行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积极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开展培养培训。到2022年,全市每年培训1000名养老护理员及养老管理人员;到2025年,全市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人次达到5000人次,全市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均达到100%,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工作质量整体提升。
3.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综合职业素养培养。重点加强失能失智人员照护、老年人照护、康复护理服务、饮食起居照料、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岗位技能培训,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安全意识、卫生健康、应急处置等要求和心理学、营养学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 |
第四节
加强监管评估
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动态调整修订机制、监督考核机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组织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落实老龄事业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相关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把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相关工作。